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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高粱研究所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27     文章来源:    浏览:


山西农业大学高粱研究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农大党字〔2021〕8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山西农业大学高粱研究所(以下简称“高粱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行政科室。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或来人到高粱所办理有关事务、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和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或示范文本,以及相关事项办理的方式、程序、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时限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各行政科室需制作详细业务流程图、资料清单以及办公室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告知栏,并张贴到办公室醒目位置。

第六条 在经办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符合即时办理规定的应即时办理;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暂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主动负责协调或引导,一次性告知承办科室、人员和相应流程。

第七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并给予满意答复。

第八条 办事人员补齐手续或材料后,经办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九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十条 对需规范程序和补充材料后补办的业务,经办人要做好回访工作,并及时记录。

第十一条 一次性告知义务是经办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员多次往返,被办事人员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农业大学高粱研究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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